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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3-27 06:25:10    浏览次数: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9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0544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规范保险公司营销员管理,促进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保险营销员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是规范保险营销市场的重要法规制度,对于强化保险营销员管理、规范营销员展业行为、稳定队伍提升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公司要切实提高贯彻落实上述法规制度的自觉性,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加强营销员管理。

 

  二、各公司要切实承担管理责任,建立完善的营销员及营销业务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保险营销员的招聘、上岗、执业证件、执业管理、培训、业务考核、业务登记、佣金支付、人员流动和客户服务等日常管理内容。

 

  三、各公司只能与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以下统称《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代理合同或协议,在完成上岗培训后,才能向其发放《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书》)并通过其开展营销业务。佣金只能向取得《资格证书》,并与公司签订代理合同或协议的营销人员支付,且支付给保险营销员的佣金,应与代理业务清单一一对应。

 

四、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资格证书》由持有人保管,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保险营销员自愿转换被代理公司的,应与原被代理公司解除代理合同或协议,原被代理公司应当为其出具代理合同解除证明,及时注销《展业证书》,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解除归属关系。

 

五、执业证件管理、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是提高保险营销人员依法合规意识、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的重要保证,是保险营销活动的一部分,也是公司经营环节的重要组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费用成本,不应转嫁给保险营销员。

 

六、各公司不得将公司的直接业务挂靠在保险营销员代理业务帐下套取代理佣金,不得虚构保险营销员用于支付代理佣金,套取费用。

 

七、各公司要高度重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的严肃性和重要性,加强对辖内各分支机构的管控,严禁各级分支机构及其人员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

 

八、各公司要健全和完善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保险营销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的,各公司应按要求登录相关情况,并及时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报告,逐步建立完善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黑名单制度。

 

九、各公司应妥善保管保险营销员管理系统及资格考试管理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原则上各级公司均应指定专人负责有关系统的操作和维护。各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的系统用户名或密码遗失的,统一由省级公司派专人持公司介绍信到我局进行初始化。

 

  接到本通知后,各公司要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我局将根据监管情况和市场反映适时对部分机构进行抽查,对各公司涉及保险营销员的管理问题和违法违规问题,将依照《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和《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保险机构及其上级机构,以及有关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二○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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