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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四川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南充市保险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8-08-24 18:48:31    浏览次数:

 川保监发〔2017〕135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7〕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规范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以下简称“双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双录范围

(一)保险兼业代理渠道

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银行、信用社、邮政)在营业场所内代理销售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保险业务,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实施“双录”。包括通过代理销售专区销售的柜面保险业务,通过自助设备销售的自助保险业务,通过设在银行营业场所内的网银设备和在营业场所内推荐客户使用移动通讯终端销售的网销保险业务。

其他保险兼业代理渠道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保险兼业代理以外的其他渠道

我省首批纳入“双录”范围为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以后根据需要逐步调整“双录”范围。

二、基本要求

(一)信息安全

应当制定严密的客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制度,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防止客户个人信息泄露。

(二)影像要求

“双录”应当连续真实清晰记录保险销售的动态过程,记录重要关键环节,并得到保险消费者的回应和确认。

(三)节点控制

“双录”是承保前必须完成的重要环节,应当进行“双录”而没有“双录”的,不得承保出单。应当在系统中设置“双录”标识,并实施系统控制。

三、双录重点

(一)身份确定

1.明确保险销售人员身份。在“双录”中应当准确记录保险销售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信息,包括本人所属机构完整名称,身份证件、工作证件或者执业证件。

2.固定保险消费者身份。“双录”应当包含记录投保人和销售人员同框影像,面部清晰,声音清楚,投保人身份易于辨识。

(二)重要资料出示

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出示包括投保单、投保提示书、新型保险产品说明书、保险条款、现金价值表或者投保计划书(针对投保人年龄、性别、职业、保险金额、缴费年限、保险期间等不同而设计的具有逐年/岁详细退保金额的个性化的投保方案资料)等重要资料,并在“双录”影像中展示。

(三)销售人员履行说明告知义务

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尽到保险产品说明告知义务,严禁欺骗保险消费者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内容。一是全面告知。保险销售人员应该告知保险消费者保险产品的全部重要内容,包括明确告知保险消费者代理销售的是保险产品,该保险产品所属保险公司名称,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间、缴费期限、退保损失、犹豫期权利、新型产品收益不确定、健康保险客户有关重要权益等并在“双录”中记载。二是准确告知。讲解保险产品应该忠实于保险条款,严禁超出条款夸大保险责任,欺骗误导保险消费者。三是主动告知。不能因为投保人没有询问而减免保险销售人员应尽义务的履行,也不能用提示投保人自己阅读条款取代说明告知义务的履行。

(四)关键环节确认

1.投保人对销售人员说明告知内容做出明确答复。

2.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确认过程。

3.投保人对新型产品风险提示语的抄录和签名过程。

四、质检要求

(一)建立“双录”质检体系

质检人员与销售人员岗位分离,对成交件不低于30%的比例在犹豫期内完成质检。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自存且未向保险公司提供“双录”视听资料的,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质检体系完成质检,并及时向保险公司反馈质检结果。

(二)加强制度执行

质检单位应当制订完善的质检制度,建立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质检队伍,加强质检队伍培训和考核,确保质检人员保质保量完成质检工作任务。

(三)及时完成整改

质检发现“双录”存在问题,应当在发现问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整改。需要重新补录的,应当做好沟通解释并开展补录工作,原“双录”影像资料和补录影像资料一并保存。客户愿意继续持有保单而拒绝配合补录的,应当通过录音电话、面访等方式记录整改情况并留存相关资料。客户不愿意继续持有保单的,应当按照犹豫期内退保进行相应契撤处理。

五、话术规范

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销售行为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用语示例》和《四川保监局四川银监局关于开展银行代理保险产品销售过程录音录像工作的通知》(川保监发〔2016〕97号)附件为参考模板,各保险公司应当结合自身产品特点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逐一梳理完善产品销售“双录”话术。保险公司应当将银保产品销售“双录”话术提供给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合作方,并对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提供培训支持。

各保险销售单位应当加强相关人员培训,确保在“双录”过程中讲解专业、操作熟练。

六、内控管理

各保险机构、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其他保险中介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双录”工作,将其作为加强保险销售合规、强化销售人员展业管理的重要手段,切实认真落实。按月开展“双录”制度执行情况分析,及时评估存在的问题,加强奖惩考核,全面落实“双录”相关规定。

七、其他事项

《四川保监局四川银监局关于开展银行代理保险产品销售过程录音录像工作的通知》(川保监发〔2016〕97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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