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南充市保险行业协会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地 址: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51号丝绸大厦7楼
电 话:0817-2801866
投诉电话:0817-2812233
网 址:www.ncbxxh.cn
监管文件

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实务规程及自律约定》相关要求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6-27 07:46:51    浏览次数:

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实务规程及自律约定》相关要求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公司会员单位、各市(州)保险行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保监会90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

 

范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知情权,切实维

 

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公司会员

 

单位理事会于2014613日通讯审议通过了《机动车辆保险

 

赔款支付全额转账实务规程及自律约定(修订案)》(川保协

 

[2014]42号,参见附件1),决定于201471日正式在全

 

省统一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制度。为确保该项

 

制度顺利实施,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全省在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制度过程

 

中,要落实好“三级责任制”,即:地(市)级机构;地(市)

 

级协会;省级分公司的责任制。确保属地、条线的协调和指导,

 

在理赔实务中,“快处快赔、先行赔付、大案预赔”需要落实到

 

位,并切实解决好每个个案的咨询、投诉工作,高度重视,分类

 

解决,稳妥处理。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会员单位应组织辖内各级机构、各部门认

 

真学习车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实务规程和自律办法,按照协会

 

拟定的宣传要点(见附件2)做好外部宣传和内部培训宣导,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切实认识到实施车险赔款全额转账工

 

作是贯彻落实保监会90号文件的需要,是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洗钱法》的必然之举,是保险公司更好履行《保险法》、《合

 

同法》,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必然需要,是保险公司提高经营

 

管理水平的必然选择。

 

三、各省级财产保险公司会员单位应加强对辖内各保险机构的

 

管理和指导,在各机构各层级建立相应的纠纷化解机制,责任落

 

实到人,充分调动各级机构的主观能动性,及时应对处置可能发

 

生的理赔矛盾及纠纷,要切实做到矛盾纠纷妥善处理,就地化解。

四、各市(州)保险行业协会应密切关注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

 

付全额转账制度在当地的贯彻落实情况,一方面应积极协助当

 

地保险公司及时妥善处置理赔纠纷,防止出现理赔纠纷恶化、信

 

访群访、媒体误读等问题;另一方面应注意收集整理有关情况并

 

及时向相关省级保险公司和省保险行业协会通报。

 

五、省保险行业协会将根据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制

 

度实施情况,适时组织自律检查,并严格按照《机动车辆保险

 

赔款支付全额转账实务规程及自律约定(修订案)》相关约

 

定,对违约保险公司进行自律处罚;各市(州)地区发生与机

 

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制度相关的信访、群访等理赔纠

 

纷,且造成恶劣影响的,省保险行业协会将根据《四川保监局

 

关于委托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辖内各市(州)保险行业协

 

会相关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保监发[2014]62号)等相关

 

规定,对相应市州保险行业协会进行通报批评,并作为考核项目计入最终评价。

 

附件:1. 《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实务规程及自律约定

 

(修订案)》(川保协产[2014]42号)

 

2.四川省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制度宣传要点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

 

2014625


附件1

 

川保协产〔201442

 

 

 

 


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实务规程及自律约定(修订案)》

决议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公司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赔款支付,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知情权,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2014613日,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公司会员单位理事会对《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实务规程及自律约定(修订案)》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该议案应收票数31票,实收31票,根据《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议事规则》规定,该通讯会议有效。

本次通讯会议表决结果为:同意31票,反对0票,弃权0票,同意比例为100%,根据《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议事规则》规定,《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实务规程及自律约定(修订案)》获得通过。现将决议予以印发,请各财产保险公司会员单位遵照执行。

 

 


2014618


附件

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实务规程及自律约定(修订案)

2014613财产保险公司会员单位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赔款支付,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知情权,切实维护被保险人(或有关责任保险第三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90号)、《四川省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方案》(川保监发[2012]9号)等监管相关规定,制定本实务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实务规程所称“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是指商业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将车险赔款全额通过银行汇兑、网上银行付款、银行转账支票付款等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支付至被保险人(或责任保险第三者)的同名银行账户。各类赔款不得用现金(含现金支票)方式支付。

前款所述车险赔款支付至责任保险第三者,是指保险公司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据法律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受害第三者支付保险赔款。

第二条   除本实务规程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机动车保险赔款只能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即保险赔款只能划付至被保险人的同名银行卡(非贷记卡)、储蓄存折或对公账户等。

第三条   本实务规程所称“保险赔款”,是指直接支付至被保险人(或责任保险第三者)的保险事故赔偿金,不包括各项理赔费用支出。

第四条   本实务规程适用的机构范围为四川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各级营业性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等机构。涉案车辆为非川内保险公司承保车辆,且川内保险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对非川内保险公司承保车辆的赔付应参照本实务规程执行。

第五条  实施时间要求:自201471起新增立案的案件,各保险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在支付车险赔款时必须严格执行全额转账制度。

第二章 赔款支付

第六条  车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的基本要求:

(一)车险赔款应当全额转账。不得部分转账,部分现金支付;不得全额现金支付。

(二)车险赔款应当转账支付至被保险人(或责任保险第三者)的同名银行账户。不得将车险赔款转账至汽车维修单位(特约维修站、综合性修理厂、汽车美容店等)以及汽车销售企业、代理公司、经纪公司、担保公司等。(本实务规程第七条约定的情形除外)。

(三)转账支付事项应当通过保险公司理赔系统自动识别。录入赔案信息时,系统默认收款人为被保险人,要求录入被保险人同名银行账户名及账号。

(四)应当确保转账支付事项的真实性,并且由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台账(至少应当按月定期生成电子台账)。电子台账应至少包括保险机构名称、赔案号、保单号、赔款金额、被保险人、支付对象账户名称、支付对象银行账号及银行名称等字段。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将保险赔款转账支付至被保险人(或责任保险第三者)之外的第三方:

(一)法院判决将保险赔款直接支付至被保险人(责任保险第三者)之外的第三方。

(二)对于交强险人员伤亡案件,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需要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垫付/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可以将抢救费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划付给救治医院。

(三)财政统保业务赔款,包括各级政府机关、政府直属单位,将赔款划付至各级政府财政集中支付中心账户。

(四)被保险人为无同名银行账户的未纳入集中支付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含部队)、国有企业、连锁企业的,由被保险人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委托证明,保险公司可将赔款支付至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单位(汽车修理企业除外)同名银行账户。

(五)被保险人为无同名银行账户的个体工商户的,由个体工商户出具书面委托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保险公司可将赔款支付至其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者个人同名银行账户。

(六)被保险人为无同名银行账户的集团企业驻川内分支机构(办事处)的,由被保险人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委托证明,保险公司可将赔款支付至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单位(汽车修理企业除外)同名银行账户。

(七)集团企事业单位为下属分支机构统一招标车辆保险,被保险人为集团本级,被保险人要求将保险赔款转账支付至下属分支机构的,由被保险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委托证明,保险公司可将赔款支付至其下属分支机构同名银行账户。

(八)被保险人为法人单位下属内设部门(如××办公室、××车队)的,由被保险人单位出具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可将赔款支付至被保险人上级法人单位同名银行账户;下一年度保单承保时,应严格按照行驶证载明的车辆所有人作为保单被保险人,确保赔款可转账支付至被保险人同名银行账户。

(九)被保险人为外籍人士,且在国内无同名银行账户的,由被保险人提供书面委托证明,保险公司可将赔款支付至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汽车修理企业除外)同名银行账户。

(十)被保险人死亡且银行账户已注销的,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公司可将赔款支付至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汽车修理企业除外)同名银行账户。

 (十一) 车辆已转让并变更车辆户籍但被保险人(或受让人)未向保险公司申请批改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可将赔款支付至车辆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书)载明的合法车主同名银行账户。

(十二)对挂靠车辆,且被保险人为挂靠公司的,保险公司原则上应当将赔款支付至车辆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书)载明的车主同名银行账户,但被保险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委托证明和挂靠协议,要求将赔款支付给实际经营者的,保险公司可将赔款支付至实际经营者个人的同名银行账户。

(十三)被保险人账户被冻结的,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提供法院、或相关执法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等出具的冻结被保险人账户的相关文书的前提下,由被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可将赔款支付至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汽车修理企业除外)同名银行账户,同时必须将相关文书复印件作为财务凭证附件归档备查。

(十四)客户认可部分配件交由第三方维修企业进行修复,且第三方维修企业为省级财产保险公司会员单位提前向省保险行业协会报备的。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严格控制向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支付保险赔款,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审批权限(需市州机构理赔部门负责人审核、市州机构分管理赔的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人员核批后方可支付),做好审批记录,并将被保险人提交的证明资料作为赔案卷宗附件纳入理赔档案管理,同时在赔款支付电子台帐中自动识别。

第九条  支付赔款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由保险公司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三章  系统改造要求

第十条  系统改造要求:

(一)录入赔案信息时,理赔系统应当强制要求录入被保险人账户及账号信息。

(二)理赔系统应当能够自动识别录入的被保险人账户户名与保险单上记载的被保险人名称是否一致,不一致时应强制要求更改。

(三)理赔系统应当能够自动将收款人账户名、账号、开户行生成在赔款计算书(赔款收据)中,并能够将收款人账户名、账号、开户行等信息自动打印在赔款计算书及赔款收据上。

(四)财务系统应当能够自动生成赔款支付电子台账。

(五)理赔系统应当设置赔款支付例外按钮,用于处理将保险赔款支付至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方的例外事项。例外事项的处理权限为保险公司市州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的理赔部门。启动例外按钮后,系统允许将赔款支付至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方账户,同时系统自动提示“该赔款计算书需理赔部门负责人核签,分管理赔副总经理或以上职务人员核批后生效”,并生成在赔款计算书上。财务系统在赔款支付电子台账中自动标识启动例外按钮支付的赔款项目。

第四章  提高处理效率及提升服务水平的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要建立完善赔款预先支付办法,简化赔款预先支付程序。

对事故责任、保险责任及定损金额确定的无人伤保险赔案,经被保险人提出预付申请(格式参见附件1),保险公司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先行向被保险人预付不低于已定损责任内金额80%的赔款。

对于定损金额不能确定的,保险公司应依照《保险法》第二十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先予支付。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要切实提高理赔服务水平及理赔效率。

保险公司应统一理赔服务标准,加强理赔人员培训,提升服务能力,做好客户理赔服务工作。

保险公司应提高赔案办理及赔款支付效率,增强理赔服务的主动性,对2000元以下不涉及人伤的小额赔案,应当自报案日起(含报案日)1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财产损失的定损工作,并自收齐索赔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责任保险第三者)转账支付赔款。

第十三条  各保险公司应当前移客户资料采集相关工作,应当在承保时采集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名、开户银行、账号/卡号等信息,并在理赔后续环节对该信息进行核实。承保时采集被保险人银行账户信息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定损环节前采集到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面见被保险人制度。尤其是一个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或赔付金额较大的赔案,在现场查勘、定损、提交索赔资料或结案付款等环节中至少面见被保险人一次,就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行确认,核实被保险人银行账户。保险公司应做好面见记录,并纳入理赔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车险理赔服务督查回访制度,对所有出险客户,应当在理赔结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实行100%的服务回访,并做好回访登记。

第五章 委托办理索赔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关于被保险人委托修理厂及4S店等第三方办理索赔事项的规定

(一)被保险人可以委托修理厂及4S店等第三方代为办理索赔资料的提交等相关手续,但赔款支付对象必须为被保险人本人或符合本实务规程第七条规定的收款人。

(二)若被保险人或符合本实务规程第七条规定的收款人委托汽车修理企业或4S店等第三方代为领取保险赔款的,被授权人必须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章  自律检查及违约处理

第十七条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及各市州保险行业协会应将车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制度落实情况作为行业自律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各保险公司的车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对违约情况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实务规程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和第五章相关规定的,即构成违约。违约行为按照《四川省保险行业自律公约违约行为管理公约》和本实务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十九条  对未严格按照本实务规程的要求进行业务、财务系统改造,或系统改造未达到本实务规程要求,导致在本实务规程所规定时间节点后不能实现车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的财产保险公司会员单位,对其处行业内部通报批评,同时处违约金10万元,限期整改,并上报监管部门。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实务规程第六条至第九条相关规定的,一经自律检查查实,对其处以行业内部通报批评,同时按每案2000元处违约金,限期整改,并抄报监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实务规程第十六条第(二)款相关约定,有向汽车修理企业或4S店等第三方支付赔款行为,且无公证机关公证后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一经自律检查查实,除按每案2000元处违约金外,加扣违约金20万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务规程由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二十三条  本实务规程自20147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施行。


1

被保险人赔款预付申请书

 

(承保公司名称) :

本人(单位)车辆(车牌号)(时间)发生保险事故,主要受损部位      ,定损金额为    

现向你公司申请预付赔款     ,请将预付赔款转账支付至以下银行账户:账户名称       ,账号       

 

 

 

 

 

 

 

 

 

 

 

 

 


打字:汪雪梅                          校对:李颖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办公室  2014年6月18日印发


附件2

四川省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

制度宣传要点

一、是贯彻落实保监会90号文件的需要

推行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制度,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90号)文件相关要求的又一得力举措。该项制度能有效规范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赔款支付行为,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知情权和财产安全,切实维护被保险人(或有关责任保险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必然之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反洗钱管控制度,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以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作为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反洗钱法》,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确保被保险人资金安全,防止金融诈骗犯罪。

三、是保险公司更好履行《保险法》、《合同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必然要求

推行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制度,便于保险公司与保险消费者建立更为直接的联系,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使保险消费者更能直观的感受到保险公司的服务,更有利于保险公司反馈信息,提高理赔服务水平,更高效地履行保险合同义务。

四、是保险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必然选择

推行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制度,有利于保险公司优化理赔流程,加强理赔管控;有利于保险公司加快理赔服务进度,提高理赔服务质量;更有利于保险公司推进理赔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提升理赔服务水平;同时也有利于保险公司防范和化解理赔环节风险,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提升保险公司盈利能力。

 

   

 

  

抄送:四川保监局

打字:汪雪梅                              校对:李颖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办公室   2014625日印发

友情链接

监督单位:四川保监局    地址: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966号3号楼6-7楼    邮编:610042    电话:12378(信访投诉)(028)86252541(咨询)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14-2018 南充市保险行业协会 蜀ICP备18015123号 技术支持:南充鸿达网络
您是第人访问该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