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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讯

车祸中的受害者,为何站上被告席?

作者:南充市保险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27 17:00:08    浏览次数:

 买火车票、演出门票时,常会遇到一些“黄牛党”,他们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让人们深恶痛绝。如今,保险理赔也出现“黄牛党”,他们为了牟取利益,通过误导保险受益人或事故伤者,帮其篡改材料,以提高获赔金额。11月14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一起“保险黄牛案”让保险欺诈和理赔造假行为难逃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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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作假,多获赔偿12万

  去年2月22日,平安财险内江中心支公司客户刘某驾车行驶至市中区旱桥时,将肖某撞伤,随后肖某被送往医院治疗。治疗结束后,保险公司根据伤者方提供的出院病历、伤残鉴定报告及相关资料,按照程序理赔结案,于2016年9月中旬赔付了肖某23万余元。

  同年10月初,平安财险公司在对该案件进行审计时,发现肖某的出院病历、伤残鉴定报告疑似造假。经过调查,发现其伤情与住院治疗时的实际伤情不一致,怀疑其存在保险欺诈行为,在锁定相关证据后,平安财险公司向东兴区公安分局报了案。

  10月8日,东兴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正式受理此案,并迅速开展调查。办案民警到肖某就诊的医院调取了出院病历,并到出具鉴定报告的成都某司法鉴定所了解肖某鉴定情况,发现肖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就本次事故伤情到该鉴定所做了两次鉴定报告:第一次为3个10级伤残,而第二次却被变更为1个8级伤残和2个10级伤残。办案民警通过对比发现,在原始病历中,肖某左侧7-12根肋骨骨折,而在肖某的第二次鉴定报告中,却写着左侧5-12根肋骨骨折,右侧4-8根肋骨骨折。

  同一个人、同一时间却出现了两种伤情,这显然很不合常理。至此,办案民警顺藤摸瓜,揪出了牵涉此案的另一个关键人物张某。

  办案民警随后将肖某、张某传唤到公安机关了解情况。肖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原来,在肖某住院期间,张某主动找到了素不相识的肖某,声称自己是专业律师、伤残鉴定师助理,可以帮助他代办保险索赔,不仅省事,还可以让保险公司多赔钱。肖某一方面图省事,另一方面也想多得赔款,于是便委托张某帮他代理理赔。二人约定,理赔成功后,张某收取肖某理赔总额10%代理费,并预收了肖某5000元。

  在成都某司法鉴定所第一次出具鉴定报告后,张某对肖某说,伤残等级太低了,赔偿也会很低,而他认识人,可以通过一些非常手段帮助肖某将伤残等级做高,这样获得的赔偿也会更高。对此,肖某表示同意,并分两次向张某支付了代理费用共2万多元。于是,张某将内江另一家三甲医院出具的CT报告进行更改,并变造了出院病历,然后又拿到同一家司法鉴定所进行了第二次司法鉴定。这一次,他成功将3个10级伤残更改为1个8级伤残和2个10级伤残,6根肋骨骨折更改为13根,将本来应该赔偿的11万余元提高到了23万余元。

侦查期间,东兴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委托内江某司法鉴定所对肖某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其结果和成都某鉴定所第一次作出的鉴定报告一致,进一步确认了张某和肖某的骗保行为,东兴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迅速冻结了肖某的银行账号,追回了多赔的12万余元赔款,依法对肖某和张某实施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将案件移送至了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天网恢恢,保险欺诈难逃法网

  随后,东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东兴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在审理期间,肖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庭宣读了悔过书,表示接受法律的惩罚。同时,法庭调查发现,张某曾在2003年被判处了三年有期徒刑。在庭审中,张某声称其曾于被传唤当天向110电话投案自首,法院经调查核实,张某所述的投案自首情节纯属子虚乌有。经审理,东兴区人民法院于9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皓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肖振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张某不服判决,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中,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二审法院查明,肖某住院病历资料、鉴定意见等书证,证人证言,张某、肖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张某在肖某交通事故住院期间,代理肖某进行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其间,张某篡改肖某病历,诈骗保险公司理赔款。虽张某仅收取部分代理费,大部分赔偿款由肖某领取,但在本案整个犯罪过程中,由张某提出犯意,实施篡改行为,并到保险公司申领保险费,张某上诉称其不是主犯的上诉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原审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均构成保险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某属提出犯意者,并策划、操作和实施犯罪活动,属主犯;肖某属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肖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退清赃款,酌情从轻处罚。二审查明有新的证据证明张某有多次诈骗犯罪前科,应对其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不能加重对其的刑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为此,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打防结合,遏制保险欺诈

  记者就打击保险诈骗犯罪行为,采访了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政委张明贵,张明贵介绍,从2015年11月以来,根据四川保监局和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建立防范和打击保险违法犯罪协作机制的通知》的要求,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合市交警支队、内江市保险行业协会建立了内江市反保险欺诈工作站,并在保险机构设立了53个反保险欺诈工作室,坚持防范为主、打击为辅、打防结合的原则,加强了对保险欺诈案件的前端预防和打击工作,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和市保险行业协会名义印发“两个告知书”,告知交通事故的伤者各项赔偿标准,相关理赔注意事项,并提示伤者防范不法人员利用其交通事故牟取非法利益,避免伤者方重蹈肖某的覆辙。

  据了解,仅2015年11月到2017年7月,内江市保险行业协会各成员单位在公安部门的支持和参与下,共破获保险欺诈案件1104件,涉及1223人,为保险行业挽回经济损失2633万元。

 

 

【法官点评】

坚守道德底线,做守法公民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宋斌指出,保险诈骗案大多呈现为不法分子编造、伪造事故、故意出险为已发生事故的车辆投保索赔、伪造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等各种情形。不法分子自以为高明的犯罪手段,在法律面前最终都将原形毕露,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本案提醒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坚守道德底线,抵制诱惑,拒绝保险欺诈,做守法公民,合理合法利用保险的风险转移职能,才能真正保障生活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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